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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8-23 22:06:52 来源:兰州晨报
兰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闭会。经过表决,会议通过了《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根据《规定》,今后兰州市城关、七里河、西固和安宁四城区范围,从农历腊月廿三至正月十六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同时,在限放区划分了9大禁放区。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由县(区)政府确定限放区。
会后,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将按照此次会议意见和法制委员会关于其修改意见的报告进行修改后,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九大区域禁放烟花爆竹
在“禁改限”的同时,《规定》还在限放区划分了9大禁放区: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图书馆、档案馆、医院、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公园、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南北两山绿化区范围内;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地下人行通道;兰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居民不得在楼道阳台燃放燃放烟花爆竹的居民,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并应以文明、安全的方式燃放,不得在居民住宅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